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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停止核准新建年产低于30万吨煤矿

2013-12-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对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提出了四方面措施,其中包括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等。

  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

  据了解,我国煤炭产能过剩问题明显,统计显示,目前国内煤矿在建和建成煤矿产能过剩约5亿吨。

  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提到,自2012年以来,我国煤炭供需形势发生变化,出现了煤炭产量下降、库存居高不下、价格大幅下跌、企业利润下滑、应收账款增加等新情况、新问题,企业经营困难,煤炭经济平稳运行风险加大。

  “在经济增速放缓和煤炭供需宽松形势下,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是改善供需关系、促进市场平稳运行的关键。”发改委、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如何遏制煤炭产量无序增长,《意见》中提出了四方面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煤矿、90万吨/年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优化存量,逐步淘汰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隐患严重的煤矿等。

  给煤炭企业“减负”

  据发改委介绍,造成现在煤炭企业经营困难的因素有很多,除了市场的供应过剩外,企业税费负担较重,地方出台的涉煤收费繁多、征管不规范也是重要原因。

  “目前,煤炭企业对涉煤税费负担较重问题反应强烈。各种涉煤税费一般占企业营业收入的25%-35%,个别地区甚至更高。经核查,煤炭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中,除了依法依规征收的税金、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部分地方政府违反涉企收费有关规定的收费项目占了相当一部分比重。这些违规收费既加重了企业负担,也损害了政府形象。”发改委、能源局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

  为此,《意见》要求,2013年年底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要对重点产煤省份煤炭行业收费情况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切实减轻煤炭企业负担;在清理整顿涉煤收费基金的同时,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此要求将由财政部、发改委、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工信部6个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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